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计算方法
(一)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向指定银行足额交存总社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与旅行社因设立分社增存保证金的日期无关。出境游组团社的交存保证金起算日为该社增存出境游保证金的存款日期。
(二)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保证金降低数额确定方法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其保证金降低数额为已交存保证金数额基数的50%,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是指起算日后满3年之日24时该旅行社保证金账户内依《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基数包含旅行社因为设立分社以及增加经营业务而足额增存的保证金数额,基数数额的50%就是该旅行社降低的保证金数额。 办理完成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手续后再增设分社,应按《旅行社条例》规定数额的50%交存保证金。
四、2019年度办理降低保证金工作安排
办理时间:2019年12月1日至31日(工作日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89150048、89150049、8915005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30, 13:30-16:30
保证金存款时间于2019年12月31日(含)后满三年的旅行社,办理降低保证金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旅行社工作人员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行业管理平台(http://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在页面右侧选择“旅游企业登录”,进入登录页面,选择“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以旅行社总经理手机号登录。
密码遗失需查询的旅行社可由工作人员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密码查询申请书》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A岛现场查询。
登录后在系统页面左侧找到“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按系统提示填写减交金额、分社情况等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图片。需上传的主要材料包括:
1.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
3.保证金存款协议、存款单;
4.旅行社投保责任险保单(保险应在有效期内);
5.有分社的旅行社需一并提交分社存款协议、存款单、营业执照副本和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6.其他相关文件上传至备注中。
旅行社将上述材料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形成图片(一般为.jpg格式)按系统要求上传至正确位置,注意保持图片清晰、完整,保持图片方向正立。
操作时可通过“保存”功能将已填报信息暂存在系统内,完整填写并上传材料后应点击“提交”按钮正式提交申请。请务必于办理期内提交申请,12月31日24时将关闭“提交”功能。
正常提交的申请,旅行社可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查看受理情况;被驳回要求补证的申请,请及时修改并在受理时间内重新提交,逾期则不予受理。
依照《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在提交申请时须确保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的导游,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导游的注册关系调入本社。
(二)受理与完成
审核通过的旅行社等待我局短信通知到旅行社操作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派相关人员持旅行社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A岛取件窗口领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前往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手续并与银行重新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与减半后金额一致的存款单(均为原件)上传至系统中“新存款协议”相关项目内。
六、旅行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后需按规定增存保证金
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一)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二)旅行社分社因旅行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由设立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七、需重新补足保证金的四种情况
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后,出现以下情况的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
(一)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二)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四)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http://whlyj.beijing.gov.cn/zwgk/tzgg/201911/t20191105_1738056.html